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水投建设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省水利厅《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细则(暂行)》、《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为水投集团,江西省水投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为“公司”,《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简称为《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所属绝对控股子公司。

  公司所属相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公司企业负责人管理按照水投集团《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条 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维护和谐的劳资关系。

  人事管理政策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既要保障员工的合法权,又要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二)统分结合,确保责任和权利的统一。

  公司在《人事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人事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所属各全资子公司结合各公司实际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办法或程序,并对管理权限范围的事项负责。

  第二章 员工关系管理

   

  第四条 员工实行聘用制,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建立,用人单位与受聘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原则上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续订劳动合同期限为六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第三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条 聘用到工程建设项目的人员,可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结合用人单位实际,以上人员中有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或已达到退休年龄又返聘的,用人单位可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期限一年,一年一签。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新聘用的员工约定试用期,原则上试用期为三个月。

  试用期满前,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给予转正,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七条 用人单位聘用员工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心健康;

  (二)专业或工作经历与岗位相符合;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职业资格),应届毕业生须全日制本科学历。

  除基本条件外,用人单位可在《岗位说明书》中对员工聘用的其他条件予以明确。

  所属各公司聘用的一线施工、监理项目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工勤类人员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驾驶员同时还须具有三年以上驾龄。

  第八条 新聘用员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报到时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信网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指定医疗体检机构的身体状况检查表;

  (四)用人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用人单位劳动人事部门需对材料进行审核,要求员工填写登记表,进行岗前培训,并及时更新员工花名册。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以不高于月基本工资的1.5倍作为缴费申报基数。根据用人单位实际,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办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签订《劳务合同》的员工,仅办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不缴纳社保保险和公积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做好员工劳动保护和身心健康工作,原则上四十周岁(含)以下员工每两年组织身体健康检查一次,四十周岁以上员工每年组织身体健康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等劳动关系的处理,遵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约定。

  第三章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

   

  第十三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是指以下人员:

  (一)  公司总部:

  1.正职: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团委书记、工会副主席,各职能部门部长(主任);

  2.副职:各职能部门副部长(副主任)。

  (二)全资子公司:

  1.正职: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

  2.副职: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及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工会主席等。

  (三)控股、参股子公司

  根据控股、参股子公司章程,经公司党委会研究推荐的高管人员。

  (四)公司党委确定的按中层岗位管理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公司组织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薪酬发放的依据,任期考核结果作为人事任用或岗位轮换的依据,任期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解除聘任。

  第十五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要求择优选拔任用。

  (一)新聘任为公司中层正职岗位的,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大专学历,熟悉业务,具有八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3.小中专学历,熟悉业务,具有十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新聘任为公司中层副职岗位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专科及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以下人员任职须具备下列条件,与(一)、(二)款条件中有冲突的,以第(三)款条件为准:

  1.总工程师

  具有十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同时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证。

  2.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主管一个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三年。

  3.总经济师

  具有高级经济师职称,或高级工程师职称,或造价工程师资格。

  (四)特别优秀的,经集团公司党委会专题研究同意,可以破格聘用。

  第十六条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和绝对控股公司企业负责人的领导职数,由公司党委会审议决定;相对控股或参股公司企业负责人的领导职数,由公司党委会审议后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中层管理人员聘任或推荐程序规定

  1.对初任职者,按“动议-酝酿提名-考察推荐-决策-公示任用”程序选拔。

  动议:公司中层岗位出现空缺需要补充人员时,一般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动议。

  酝酿提名:公司党委主要领导与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和班子有关成员个别沟通,酝酿确定拟提名人员名单。

  考察推荐:被提名的人员,由公司党委组织进行考察,并对考察合格者予以推荐。

  决策:公司党委对考察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后,按党委决策规则决定是否任用。

  公示任用:党委决定任用后,按规定对候任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示期内无不良反映的,安排试用并执行试用期制度。

  2.对同层级平行调动者,按“动议-酝酿提名-决策任用”的程序聘任。

  动议:公司中层岗位现空缺需要补充人员时,一般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动议。

  酝酿提名:公司党委主要领导与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和班子成员个别沟通,酝酿确定拟调动人员名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名。

  决策任用:公司党委对人员名单研究审议后,按党委决策规则决定是否任用。

  3.公开选用一般按“动议-遴选-考察推荐-决策-公示任用”程序办理。

  动议:公司有关岗位出现空缺需要补充人员时,一般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动议。

  遴选: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面向社会发布有关招聘信息,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审查人员进行知识、能力、素质、心理、健康等方面进行测试(一般包含笔试、面试等),根据测试结果确定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单个职位的考察对象一般为3名。

  考察推荐:被考察对象的人员,由公司党委组织进行考察,并在考察合格者中按优良顺序予以推荐。

  决策:公司党委对考察推荐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后,按党委决策规则确定任用人员。

  公示任用:党委决定任用后,按规定对候任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示期内无不良反映的,安排任职,并执行试用期制度。

  经上述程序后聘任或推荐中层管理人员报水投集团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所属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由公司委派并按照公司中层管理的人员,按照上述相关程序聘任或提名。

  第十九条 在公司内部选拔任用中层管理正职的,需在中层管理副职岗位任职满二年。从其他单位选用并聘任为公司中层正职岗位的,应比照相应职位,在其他单位有任同职级资历或在其他单位下一层级同岗位任职满三年。

  在公司内部选拔任用中层管理副职的,需在主管岗位任职满二年。从其他单位选用并聘任为公司中层副职岗位的,应比照相应职位,在其他单位有任同职级资历或在其他单位下一层次同岗位任职满三年。

  采用公开选聘方式选拔中层管理人员的,公开选拔方案应由聘任权限的机构审批。

  第二十条 所属各公司董事、监事等未纳入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范围的聘任规定:

  (一)所属各公司外部董事或公司委派的监事,由公司总经理商党委书记提名,党委会研究决定,公司聘任;

  (二)所属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所属各公司职工大会或工会选举产生,结果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聘任日期,本部及全资子公司的自党委会研究通过之日起算,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自其董事会会议决定聘任日起算。从其他单位聘任的中层管理人员,以实际报到之日起算,在中层管理人员正式任职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党委书记对即将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任前谈话活动。

  第四章 人才库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中层管理后备人才,实现中层管理人才梯队建设和关注员工个人发展。归口水投集团人才库管理的按照《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中层管理后备人才库人数控制在现任中层管理总人数的50 %以内,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

  第二十三条 中层管理后备人才由所属各公司经营班子集体研究推荐,或由公司部门分管领导推荐,外部引进人员由总经理推荐。

  第二十四条 推荐的中层管理后备人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四十五周岁以下;

  (二)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小中专以上学历(需在1997年前入学),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验,取得注册会计师或一级建造师或注册造价师或注册监理工程或与本工作相关专业注册类执业资格证书的可放宽工作经验年限;

  (三)管理人员担任主管岗位(或担任所属各公司中层正职)应满两年,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中级职称应满两年;

  (四)近两年考核为合格以上(不含合格)。

  第二十五条 推荐材料经资格审查,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并按照不高于后备人才库规定数量的1.5倍提交党委会审定,党委会按照不高于后备人才库规定数量确定名单。

  第二十六条 纳入公司中层管理后备人才库的,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据提名权限直接提名,按照中层管理人员程序和权限聘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子公司外部董事人才库,子公司外部董事人才库人数控制在15人以内,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外部董事人才库人员,由员工自愿报名,经资格审查、组织培训和考试后,由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

  从公司外部人员选入子公司外部董事人才库的,可通过面谈等方式由公司分管人事副总经理商总经理推荐,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纳入子公司外部董事人才库的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据提名权限直接提名,按照相应程序和权限聘任。

  第三十条 担任子公司外部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较高的股东产权代表意识,能够忠实地维护股东财产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诚信勤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三)在政策法务、产业发展及技术、资本运作及投融资、财税及经济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或具有与履行职责要求相关的某一方面专长;

  (四)具有较强的政策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

  (五)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担任董事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任期内可依照规定程序更换。任期结束后,由公司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一)公司本部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方案由党委会审定后,根据《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董事会规范建设运作暂行办法》(赣水投字〔2017〕123号)规定报水投集团人力资源部,并按水投集团决策意见发表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议批准后报水投集团备案。

  (二)全资子公司和绝对控股公司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方案经本单位相关决策程序研究后,报公司批准;相对控股或参股公司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方案征求公司意见并同意后,报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三)全资子公司和绝对控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职数由公司党委会审议决定,相对控股或参股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职数,由公司党委会审议后提出建议。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明确岗位任职资格条件,规范选人用人程序。用人单位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自行决定员工的聘用或解聘,并负责劳动争议或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按内部任用程序,由所属各公司聘任,报公司备案。

  (一)所属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指以下人员:

  中层正职:子公司部门正职、子公司所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中层副职:子公司部门副职、子公司所属分公司副职;

  其他纳入子公司中层管理的人员。

  (二)备案流程

  1、公司党委会未审定子公司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方案之前,子公司中层任命采取任前备案。

  请示报告报公司办公室→办公室签署意见→人力资源部签署意见→报党委会审议→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人力资源部批复→办公室发文→子公司任命

  2、公司党委会审定子公司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方案之后,或子公司内部中层平级调任的,子公司中层任命采取任后备案。

  子公司任命→任命文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公司办公室收文→公司领导签字审阅

  (三)备案要求

  提拔任命的备案材料:请示报告(或任职文件)、考察报告、会议纪要、个人履历、公示材料等相关材料。

  子公司内部中层平级调任的备案材料:任职文件、会议纪要、个人履历、考察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一般员工的管理:

  (一)新聘用一般员工的,在聘用前,须经总经理办公会在党委会确定组织框架下进行讨论研究通过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

  招聘需求审批→招聘→面试→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通知体检→办理入职审批→入职手续办理→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一般员工在公司本部部门间调动的,需按如下手续办理:

  办理《员工调动审批表》→调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确认→调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确认→人力资源部确认→总经理审批→与调出部门协商调出时间→调出方安排员工办理工作交接→调至新部门

  (三)一般员工在公司本部与所属子公司之间调动的,须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调动双方单位协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办理调动手续(调入方发函至调出方→调出方收到函后填写《员工调动审批表》一式两份办理调动审批手续→双方协商到岗时间→调出方安排员工办理工作交接→员工携《工资介绍信》至调入方报到)

  (四)一般员工在公司所属各公司之间调动的,应在调动后报公司备案:

  调动单位双方协商同意→调入方发《调动函》至调出方→调出方收到函后填写《员工调动审批表》一式三份办理调动审批手续→与调入方协商到岗时间→调出方安排员工办理工作交接→调动审批结束后员工携《工资介绍信》至调入方报到→调入方报一份《员工调动审批表》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员工在水投集团所属各公司之间调动的,按水投集团《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六)公司范围内临时借用人员的,需办理借用手续,并向公司备案,借用人员工资关系及劳动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用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借入方发《借用函》至借出方→借出方收到函后填写《员工借用审批表》一式三份办理借用审批手续→与借入方协商到岗时间→借出方安排员工办理工作交接→借用审批手续结束员工至借入方报到→借入方报一份《员工借用审批表》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统一组织水利工程专业技术的职称评审或申报工作,用人单位协助员工参加其他专业的职称申报工作。

  用人单位根据员工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给予办理聘任手续,可以高职低聘。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本部员工及所属各公司企业负责人档案由公司统一管理,其他人员档案由所属各公司自行管理。

   

  第六章  资质证件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质证件主要是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对员工取得的各类资质证件情况进行统一登记并交水投集团备案。

  第四十条 所属各公司因资质所需要的各类证件,员工必须将相关证件原件交由单位保管,并由水投集团统一安排。

  第四十一条 所属各公司因资质所需要的各类证件,按照水投集团制定的证件费用标准执行,资质证件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不纳入单位和个人工资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公司内部员工资质证件未转注到相关单位的,应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因挂靠其他单位协议未到期的,协议期内用人单位须按照其在外单位取得费用的标准,按月在工资中扣除。

  第四十三条 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年审或继续教育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员工参加年审或继续教育,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假期。

  第七章  薪酬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本部员工薪酬方案按照《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员工工资总额暂行办法》(赣水投党字〔2017〕101号)等文件要求拟定公司本部的薪酬方案,报水投集团批准。

  所属全资子公司和绝对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由公司制定,一般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点拟定薪酬方案,报公司批准;所属相对控股或参股公司由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由公司制定(出现差额部分统一调整:高于公司制定薪酬标准,高出部分交回公司;低于公司制定薪酬标准,少的部分由公司补差额),一般员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薪酬方案,报股东会批准。

  第八章  教育管理

   

  第四十五条 员工应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以适应岗位的需要和提升市场的竞争能力。

  用人单位鼓励员工参加与本单位业务有关联的教育培训工作,并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

  第四十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费用预算经用人单位审批后实施,计划外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费用需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一般员工的培训费用预算原则上按照工资总额预算的2.5%编制,单位负责人培训费用根据上年度实际情况并结合当年的计划单独编制。

  培训费用预算范围内列支项目包括:学费、场地使用费、教材费、讲师课酬费、车船费、住宿费等。

  第四十八条 学历(学位)教育

  (一)用人单位应鼓励其他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期间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凭入学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后,每年可给予不超过三十天的带薪学习。

  (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待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后可凭票给予报销学费的60%。

  第四十九条 员工参加外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或经批准的学历(学位)教育,报销费用时用人单位须与员工单位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

  培训费用在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约定服务期限两年;培训费用在10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的,约定服务期限三年;培训费用在20000元(含)以上的,约定服务期限五年。

  服务期自培训结束后开始计算,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全额退还培训费用。

  第九章  劳动纪律

   

  第五十条 员工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勤勉履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私利。

  第五十一条 员工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纪律。

  (一)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公休日和法定假日的休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年休假、医疗期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公休日和法定假日由用人单位统一安排外,其他均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审批,假期结束后应向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销假。

  (三)员工遇事请假应先抵消年休假,员工请事假抵消年休假后,按实际超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四)员工因病请假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员工请病假年累计超过十五天以上的,按实际超过的天数,扣发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第五十二条 考勤其他规定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旷工按实际天数扣发全部薪酬。

  (二)用人单位与员工应合理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不得跨年度补休,原则上不得出现发放加班工资代替年休假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不鼓励员工加班加点工作,员工应提高工作效率并自行合理安排工作。

  确实需要加班经审批同意的或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给予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给予发放加班工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害:

  (一)因失职或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两万元以上的;

  (二)有损公司形象的言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煽动员工情绪,导致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四)在其他同类或关联单位投资入股(上市公司股票除外),或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有偿中介活动;

  (五)制度规定或研究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一)非法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

  (二)在办公场所打架斗殴的,被认定存在主要过错的;

  (三)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或年累计旷工五天(含)以上的;

  (四)未经批准,在公司以外其他单位兼职的;

  (五)制度规定或研究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章

   

  第五十六条 所属全资子公司和绝对控股公司根据本制度相关规定,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废止:《江西省水投建设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赣水投建字〔2017〕37 号)。

江西省水投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