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资金运作,保障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加速资金周转,完善内控机制,发挥公司资金营运的最大效益,促进公司整体管理水平和管理效果的提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央“三重一大”等重要文件精神及《江西省水投集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江西省水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资金业务。本办法所称江西省水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资金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资金的统一管理,负责公司资金的筹措、调控、使用、监督与考核。

  第四条  资金管理原则

  1、安全性原则。通过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重大或异常资金拨付的动态监控,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保证资金安全。

  2、流动性原则。通过企业资产结构的合理搭配和筹资能力的合理运用,避免由于流动资金短缺和流动资金过剩而增加资金成本。

  3、效益性原则。效益性原则是指将资金应尽可能投放到能提高企业盈利能力的项目上,在保证各项经营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  资金界定

  本办法所称资金包括货币资金、承兑汇票、有价证券和其他专项资金。

  第六条 账户界定

  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七条 根据实际需要,公司按照江西省水投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确定农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建设银行作为资金平台的银企直联合作银行。除此以外的银行账户要逐步清理和撤销,现有业务到期后不得再办理新业务。

  第八条 公司因经营和管理需要新增银行账户的,需报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集团)财务部审核,并经集团财务总监批准同意后可办理。所属子公司新增银行账户需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水投集团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九条 货币资金的界定

  货币资金指以货币形态存在的资金,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货币资金按其存放地点和用途不同,分为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条 现金的界定与管理

  现金是指库存的现金,包括库存的人民币和外币。

  (一)现金使用范围

  公司收支的各种款项,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办理。现金使用的范围规定如下:

  1. 个人劳务报酬;

  2.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3.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5.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 零星支出;

  7.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对于不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二)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

  库存的现金日均不得超过库存限额 5000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银行,财务部、审计部将不定期地对公司本部库存现金进行抽查,无特定用途连续两次大幅超出规定限额时,将对财务部现金出纳绩效考核扣分。

  (三)公司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各项支出。

  (四)财务人员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公款 私存”。

  (五)有关备用金的管理

  备用金的借支额度最高不能超过3000元。借取备用金应当按照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执行。外出人员应当在出差返回后10天内报账。财务部门定期对备用金进行清理结算,借款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仍未还款或报账的,财务部门有权从责任人工资中扣回;前次借款未办理报账或还款的,不再办理新的借款业务。

  (六)财务部负责定期抽查现金盘点情况,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财务部部长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现金盘点,进行复核并签字备案。

  第十一条 银行存款的界定与管理

  银行存款指公司存放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一)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 取款和转账结算。

  (二)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部负责银行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应严格履行银行账户的开立、注销、大额资金转存等审批手续。

  (三)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当认真遵守银行结算的规定,维护银行结算秩序,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1. 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2. 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3. 套取银行信用;

  4. 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付结算款项;

  5. 其他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的行为。

  (四)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当根据开户行存款种类分别设置。财务部指定办理银行付款业务的会计人员,每月至少对银行账户余额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与银行对账单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进行处理。财务部部长应组织其他财务人员每月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复核,关注未达账项,并签字备案存档;月中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抽查银行付款及上月未达账项的记账情况。

  第十二条 其他货币资金的界定与管理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的货币资金中具有单独存放地点和专门用途的款项, 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和信用证存款等。

  (一)其他货币资金应当分别设明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办理结算,并接受银行监督,严禁套取银行信用。

  (二)对其他货币资金,应当明确责任,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清查核对,防止其他货币资金被挪用和侵占、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 网上银行的管理

  财务部应规范公司网上银行的使用,网上银行的查询权限仅限于公司财务分管领导、财务部部长及负责银行收、付款的会计人员和出纳员,上述人员不得泄露操作信息。公司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时,出纳人员办理网上支付的依据为完成审批程序的付款申请单和经会计人员复核的银行付款凭证,网上银行的支付必须经公司财务分管领导或财务部部长授权并由两名会计人员办理,分别限定操作权限。

  第四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界定

  专项资金包括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用途的债务资金等。

  第十五条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用途的债务资金签订债务融资合同的,公司财务部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公司财务部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中描述用途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专项储备资金,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专项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管理岗位责任。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

  公司建立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确定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实现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含现金出纳和银行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员应严格按照经会计人员审核的银行付款凭证和现金付款凭证办理资金支付业务。负责银行付款凭证编制的会计人员应复核经审批的付款申请、付款计划,审核无误并登录记账凭证确认后,交出纳人员付款,并对已支付的款项需加盖付讫章。

  第十九条 货币资金管理人员要求

  负责资金收款和付款的会计人员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公司相关的管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并按照财务工作安排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二十条 货币资金收入管理

  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财务人员应按照日清月结的原则及时入账,不得坐支收入资金。收入收款岗位的会计人员应每天将收款情况进行登记并与出纳员办理交接手续,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

  第六章 银行承兑汇票和有价证券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

  (一)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由出纳员保管,保管承兑汇票的出纳员不得保管公司财务专用章。

  (二)对于新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首先由收入会计办理收款登记后再由出纳到银行办理查询,在收到银行查询书后,对于票面收款人非我公司的承兑汇票,应在公司前手签章处书写我公司单位的全称。出纳员每收到一笔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录入承兑汇票台账,将票据正面复印保存,确保票据的安全保管。

  (三)对于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纳应正确填写被背书人全称及转让日期,提前 10 天交银行办理委托收款事项。

  (四)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材料或设备等款项时,必须根据审签无误的付款申请和银行付款凭证,由收款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签收。

  (五)出纳应每周盘点银行承兑汇票,并与收入会计进行账实核对,保留至少有两人签字的书面对账清单,确保账实相符。财务部部长负责或组织其他财务人员检查银行承兑汇票盘点情况,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有价证券的管理

  公司依规定程序持有的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如基金证券、期货合约等有价证券应当分别建账记录,交公司财务部保管,确保各种有价证券的完整无缺;如有短缺,须查明原因,并追究负责保管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空白票据和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空白票据的管理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各项货币资金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购买、保管、领 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第二十四条 印章的管理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管理银行预留印鉴。财务专用章、法人章须分别由会计人员和出纳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禁一人同时保管支付款项的单据和有关印章。公司业务往来单位索取相关单证需加盖财务专用章时需经财务部部长审核签字并进行登记。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

  财务部、审计部负责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监督检查的制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法,对货币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的业务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货币资金业务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

  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大额货币资金支出的授 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的单据和印章由同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有价证券、承兑汇票、空白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 领用、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台账记录是否及时、完整,账实是否相符等。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货币资金业务检查监督的纠正

  财务部和审计部对货币资金业务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与公司有关内部控制度相违背的问题或薄弱环节,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并健全完善相关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