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3

  第三章 法律事务及其管理…………………………………………………………………4

  规章制度的制订与执行……………………………………………………………4

  劳动合同的制订与履行……………………………………………………………4

  经济合同的审核与管理……………………………………………………………4

  公司重大事项的法律风险防控……………………………………………………4

  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告与处理………………………………………………………5

  法律咨询与法律服务………………………………………………………………5

  法制宣传与教育……………………………………………………………………5

  法律顾问的选聘与管理……………………………………………………………5

  第四章 法律事务处理的原则与方法………………………………………………………6

  第五章 重大法律事务专题会议……………………………………………………………6

  第六章 法务人员的选聘与管理……………………………………………………………7

  第七章 奖惩制度……………………………………………………………………………8

  第八章 附则…………………………………………………………………………………8

  附表一:法律咨询登记表………………………………………………………………9

  附表二:法律法务申请表………………………………………………………………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水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依法履行职责,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与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事后法律风险补救为辅的指导思想,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促进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合法合规,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

  第二章 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公司法务部(以下简称“法务部”)为公司法律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设部长、副部长、法律事务岗、风险管理岗等职,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法律事务范围:

  具体包括:公司设立与变更、公司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投融资、增资扩股、股权激励、股权转让、制度建设、合同审查、劳资关系、知识产权、招投标、并购重组、上市等方面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六条 法务部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助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协助制订与完善公司规章制度,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二)对公司重大事项、重大经济行为及合同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处理与公司有关案件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处理与公司往来的有关法律文书;

  (五)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六)开展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活动;

  (七)负责公司法律顾问的管理,协助法律顾问处理诉讼或非诉讼业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八)指导公司各部门(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相关制度;

  (九)可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收集公司有关文件资料,各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

  (十)其他应由法务部处理的法律事务。

  第三章  法律事务及其管理

  第七条 规章制度的制订与执行:

  (一) 规章制度的制订应做到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二) 法务部为公司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部门。法务部认为规章制度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建议修改完善的,起草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或建议;

  (三)事关职工重要权益的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程序制订,且依法进行公示并组织职工学习,学习记录材料由职工本人签名确认。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制订与履行:

  (一)法务部为公司劳动合同的法律审核部门,劳动合同的起草与修订应该征求法务部的意见或建议;

  (二)公司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切实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

  (三)公司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依法依规,避免发生不应有的劳动纠纷。

  第九条 经济合同的制订与履行:

  (一)法务部为公司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部门。对于法务部的法律审查意见,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予以反馈;

  (二)经办人员应该对与合同签订有关的重要事实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三)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合同的起草、送审会签、报批、签署、归档等程序;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人员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按公司要求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重大事项的法律风险防控:

  公司重大事项是指除了重要人事任免外,执行公司“三重一大”的制度。

  (一)公司重大事项中,如涉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问题,应提交法务部或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

  (二)公司重大事项的法律审核可采取法务部负责人列席相关重要会议、法务人员参加工作组、审核会签等形式;

  (三)公司重大事项采取法律论证制,即必须经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正式法律意见书,正式法律意见书必须有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四)公司重大事项有关文件应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并按照公司规定审批后,方可正式签发(或签订)。

  第十一条 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告与处理:

  (一)各部门(单位)应依法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案件的防范、预警、处理、报告及备案等工作,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有效防控法律风险;

  (二)各部门(单位)应强化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争取于第一时间发现纠纷苗头并及时上报,同时按照规定采取止损、收集保留相关证据等措施;

  (三)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由法务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单位)应予积极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法律咨询与法律服务:

  (一)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由法务部负责组织提供法律咨询与法律服务;

  (二)法务部可根据具体情况以口头、在线或书面等形式提供法律咨询与法律服务,但对于较为重大、复杂的法律问题,应采取书面形式,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规定填写法律咨询登记表(附表一)或法律服务申请表(附表二)并由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三)填写申请表格时,应如实简要描述事由、准确提出问题或申请事项,同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法制宣传与教育:

  (一)法务部可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途径,实行多样化的宣传教育方式,为各部门(单位)提供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服务;

  (二)各部门(单位)每年应组织开展两次以上(含)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或培训,上述学习或培训应有参加人员的书面记录和签名,并及时将活动内容形成图文进行宣传;

  (三)各部门(单位)可自行组织法律知识讲座,也可以约定学习内容,向法务部申请提供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的选聘与管理:

  (一)公司法律顾问的聘任,由法务部组织招标;

  (二)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及其指派律师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三)相关部门(单位)对于法律顾问为其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应认真研究、及时沟通、合理采纳;

  (四)法律顾问对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与个人泄露;

  (五)法律顾问在聘期内因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存在个人行为不廉洁的情形,公司可提前终止合同;

  (六)法务部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负责监督、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七)法律顾问应在合同期满前提交工作总结,由法务部牵头组织对其进行聘期考核,经考核优秀者,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四章 法律事务处理的原则与方法

  第十五条 法律事务处理原则:

  (一)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处理公司法律事务,必须依法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出资人利益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发现与公司有关的法律纠纷,应及时上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拖延或隐瞒。

  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处理方法:

  (一)相关部门(单位)如遇到法律问题,能依法自行处理的自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经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后,整理材料报送法务部;

  (二)法务部接到报送材料后,应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制定处置方案,必要时将方案报请公司领导批复,以便妥善处理;

  (三)如遇法律纠纷,应先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法律程序处理;

  (四)较为复杂、重大的法律纠纷,法务部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处理。

  第五章 重大法律事务专题会议

  第十七条 专题会议主要议事范围和内容:

  (一)主要议事范围:

  1.公司重大决策所涉及的法律事务;

  2.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3.重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论证;

  4.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法律事务;

  5.涉及群体性事件的法律事务;

  6.涉及两家及以上子公司的法律事务;

  7.对公司声誉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

  8.其他重大法律事务。   

  (二)主要议事内容:

  1.及时传达和沟通信息;

  2.进行专题分析与研究,形成法律处理方案。

  第十八条 专题会议议题的提出:

  (一)专题会议讨论事项应当以议题的方式提出;

  (二)公司领导可以直接向法务部提出相关议题,法务部审查后安排召开专题会议;

  (三)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议题,经分管领导批示同意后,向法务部提出,由法务部审查后安排召开专题会议;

  (四)提交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在会前将议题相关材料递交法务部审查,法务部认为议题内容不充分或形式不规范时,有权要求提案人进行修改、补充;对于不属专题会议讨论范围内的议题,法务部向提案人说明理由,由提案人撤回。

  第十九条 专题会议议事程序:

  (一)专题会议由法务部负责人召集和主持。法务部负责人不能出席和主持时,由其委托其他人员主持。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二)专题会议实行依议题召开制度,如遇突发事件或急需交专题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法务部负责人可紧急召开专题会议;

  (三)专题会议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法务部;

  (四)专题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法务部负责人商请分管领导后确定,由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五)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准备会议所需的各项资料,并在会前通知参会人员会议的主要议题,同时根据需要向参会人员提供资料;

  (六)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形成的各项决定,及时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阅,同时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跟踪和检查;

  (七)日常工作机构对已经处理的相关事宜,应会同承办单位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法务部负责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执行和信息反馈。需要报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审核通过的,经请示分管领导后,及时报请审核。

  第六章 公司法务人员的选聘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选聘法务人员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优先选择熟悉公司法律事务、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从事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的活动,严格保守并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公司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禁止公开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鼓励法务人员学习和掌握与公司业务有关的知识与技能,支持具备条件者参加相关资格考试。

  公司应逐步建立法律事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法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水平。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于具有较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扎实、未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利益损害的部门(单位)以及在促进公司依法治理、防范公司法律风险、避免或挽回了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应当给予褒奖。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有章不循,违规决策,导致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从而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或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致使公司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名誉受损、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组织处理并追究相关法律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务人员和法律顾问在公司法务工作中,造成上述情形的,对法务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法律顾问解除聘用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也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党委会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一:法律咨询登记表

  编号:fw-

咨询部门   日  期  
经办人   负责人签名  
联系方式  
事由简述(附相关证据材料)  
提出问题  
法务部回复           回复人:                             负责人意见:
结果反馈  

  附二:法律服务申请表

  编号:fw-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经办人   负责人签名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情况简述(附相关材料)  
法务部意见          
公司领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