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安全组织. 2

  第三章  主体责任. 4

  第四章  岗位责任. 7

  第五章  附则.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明确江西省水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级组织和人员的安全职责与权利,做到责、权、利相统一,避免各类事故发生,实现公司安全生产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基层单位(包括所属仓库、项目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三条 各子公司、基层单位参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自行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印发实施后报公司备案。

  

第二章  安全组织

  第四条 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图

  公司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如下:

基层单位安全领导机构

  基层单位安全领导机构

  基层单位安全领导机构

  基层单位安全领导机构

  基层单位安全领导机构

  基层单位安全领导机构

  基层单位安全领导机构

  水开公司安全领导机构

  水泰检测安全领导机构

  设计公司安全领导机构

  安澜公司安全领导机构

  建洪监理安全领导机构

  水利监理安全领导机构

  PPP公司安全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全管理部门

  其他职能部门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一)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党委书记兼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等组成。各子公司和基层单位应参照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架构分别成立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部,办公室主任由质量安全部部长担任。

  (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决策重要安全事项。

  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

  1. 公司设立质量安全部,各子公司和基层单位须设立或明确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按规定配备安全工程师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基层单位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班组配备兼职安全员。

  3. 公司质量安全部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或根据工作需要,对子公司和基层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主体责任

  公司按照谁的业务谁负责,谁的属地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各子公司、基层单位对所辖业务、区域的安全负责。

  第七条 质量安全部

  1. 作为安全管理部门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2. 对公司本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性负责。

  3. 对公司本部安全培训、安全会议的按期实施负责。

  4. 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安排、检查、督促和指导负责。

  第八条 办公室

  1. 对公司车辆安全管理、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负责。

  2. 对公司驻地办公区域的防火、防盗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3. 对公司行政会议的会务安全工作、公司接待、综治及信访的安全工作负责。

  4. 对部门所管辖其它业务和区域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第九条 党群工作部

  1. 对公司党团及工会活动的组织安全保障工作负责。

  2. 对部门所管辖其它业务和区域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

  1. 对公司入职培训、安全培训的组织工作负责。

  2. 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重要内容。

  3. 对部门所管辖其它业务和区域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财务部

  1. 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的合规性负责。

  2. 对安全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开支、安全培训、隐患治理等经费的落实负责。

  3. 对部门所管辖其它业务和区域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部

  1. 对各部门和下属公司的安全履职行为进行监察。

  2. 对部门所管辖其它业务和区域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第十三条 投资发展部

  1. 对下属公司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检查时,同时审查必要安全生产设施投入情况。

  2. 对部门所管辖其它业务和区域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

  1.根据施工的特点和需要,组织安排编制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并做到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督促落实。

  2.在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培训。

  3.对部门所管辖其它业务和区域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 企业管理部

  1. 对所属企业开展体系审核时,把安全生产作为重点审核内容之一。

  2. 对部门所管辖其它业务和区域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3. 其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法务部

  1.参与公司重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讨论制定。

  2.会同质量安全部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3.对部门所管辖其它业务和区域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4.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对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制度中不完善的内容及时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七条 子公司和基层单位

  1. 对区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安全负责。

  2. 对区域范围内的作业活动安全负责。

  3. 对区域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负责。

   

  

第四章  岗位责任

  第十八条 党政主要领导

  1.同为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董事长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总经理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 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重大安全问题做出决策。

  第十九条 分管安全领导

  1. 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领导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

  2. 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分管业务领导

  1.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单位主要领导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领导抓好相关工作。

  2.对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

  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一岗双责”的安全工作原则,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支持安全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员工的安全责任

  1. 对岗位业务活动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2. 对负责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负责。

  3. 对责任区域内的作业安全负责。

  4. 对岗位操作规程和制度的执行负责。

  5. 对岗位应急处置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执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和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

  1. 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2. 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作业安全负责。

  3. 对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初期处置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