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上级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切实推进和加强领导班子和经营管理队伍的廉洁从业工作,有效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廉洁从业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公司本部、所属子公司全体干部职工(含委派的董事、监事以及派到所属企业的财务总监,以下简称公司员工)。

  三条公司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操作流程,认真贯彻中央、江西省有关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确保公司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

  四条公司员工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不准损害国家、公司、职工利益,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业务单位礼金、信用卡、购物卡及各类有价证券,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其他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以及支付凭证;

  (二)私分或占有企业正常业务往来中的折扣、中介费、佣金或返利等;

  (三)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业务单位及人员,妨碍其正常开展业务;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或者报销;

  (五)在所属企业合资、合作、股份制经营活动中,与他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或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

  (六)公司员工不准利用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自营性采购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向下属相关单位、部门采取打招呼、批条子、强令等方式,影响正常的公司内部自营性项目采购活动,为个人或者亲友谋取私利;

  2、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自营性项目采购活动中投标人的确定,擅自变更采购中标人;

  3、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自营性采购活动,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采购配件、设备及生产厂家、供应商。

  五条公司员工应廉洁自律,加强作风建设,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逢年过年、婚丧嫁娶、子女升学、乔迁新居、生病住院、生日宴请等借机肆意敛财,收受下属及业务往来单位或个人礼金等;

  (二)公车私用、出入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场所。

  六条公司员工不准擅自决定下列事项:

  (一)不经论证、调查或可行性研究,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公司规章制度,批准同意所属子公司对外投资、借款、担保、出让银行授信额度并造成损失的重大事项;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暗箱操作项目运作和固定资产修建事项;

  (三)违反决策程序,超越权限调拨、使用大额资金;

  (四)违反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决定对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员工招聘、奖励以及安置;

  (五)违反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未将资金存放在公司指定银行的。

  七条公司员工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按照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责令清退;

  (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要减发当年绩效。属有意或主观做为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条本办法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解释。

  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