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水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子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三条  资产管理是指围绕资产进行的国有产权管理、资产购置管理、资产日常管理、资产出租管理、资产评估管理、资产处置管理等相关经济活动。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保证资产产权归属清晰,配置合理,流转有序,处置规范,运营安全高效。

  第五条  公司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公司作为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所属子公司资产运营履行管理监督职能;各子公司根据公司授权,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第二章  国有产权管理

  第一节 国有产权登记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是指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对资产产权进行界定,明晰产权关系,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所属子公司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必须及时向公司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产权归属。

  (一)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

  (二)单位名称、组织形式、级次变更的;

  (三)单位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四)单位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破产的; 

  (五)单位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国有股权的;

  (六)单位国有产权变动、注销的其他情形。

  上述(一)款情形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二)、(三)款情形需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四)、(五)款情形需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八条  所属子公司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向公司企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企管部)提交产权登记表等相关登记资料,同时以正式文件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行为批准实施情况、国有资本出资人、出资比例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申办时间和提供所需材料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国有产权登记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企管部负责审核各单位申办的产权登记事项并上报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理。审核重点是申办登记事项是否行为合规、要件齐备、内容真实;需要作进一步情况说明和补充材料的,申请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上报工作。

  第十条  产权登记实行抽查制度。公司不定期对各单位产权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对各单位国有资本分布、变动、运营管理及产权登记办理情况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一条  所属子公司应加强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妥善保管国有产权登记证。

  第二节 国有产权转让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产权转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第十三条  国有产权转让应遵循有偿等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公司内部资产重组及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产权转让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外,所属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

  第十四条  所属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需上报公司审批,审批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单位和转让标的单位内部决议文件;

  (二)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转让单位和转让标的单位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单位国有产权基本情况;

  (二)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三)转让标的单位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单位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五)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六)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国有产权转让导致转让单位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决议等。

  第十六条  产权转让时应合理设置受让方条件,不得做出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限定,并对意向受让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七条  转让所持标的单位全部国有产权或转让后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时,经公司审核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若转让标的单位管理层或原其他股东拟受让的,应将转让信息上报公司审核并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十八条  国有产权转让时应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协议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值。

  第二十条  采取进场交易方式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值。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如拟重新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值的90%,应上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  应规范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并认真履行,严格控制交易风险。

  第二十二条  国有产权转让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产权变更(注销)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  

  第三节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之间国有资产产权无偿划转由划转方上报公司审核,并附双方签订的划转协议。公司审核后转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划转方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划转双方和标的单位的内部决议文件;

  (二)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划转双方和标的单位的产权登记证;

  (四)划转双方签订的划转协议;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七)标的单位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八)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无偿划转方案批准后,划转双方应及时办理资产产权交接手续和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等相关法律手续。

  第三章  资产购置管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购置范围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方式购买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  资产购置应保证资产购置价格的经济合理。所属子公司应根据本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进行资产购置总额控制,并依照《江西省水投建设有限公司自营性项目采购管理规定》、《江西省水投建设有限公司经营性项目采购管理规定》的程序严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加强存货采购、验收入库、保管、领用、发出、盘存等环节管理,规范审批控制程序,优化结构,加快周转,降低成本。

  第二十八条  在收购项目资产交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防止资产流失。资产交接相关负责人必须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资产移交清单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由交接及监督三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落实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所属子公司在进行资产收购时应向公司企管部提交资产或股权收购审查申请报告,填报文中列明资产名称、时间、价值、资产状况、人员接收、是否改制、债务处理等具体情况。并附带如下文件材料:

  (一)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二)审计报告;

  (三)资产评估报告。

  (四)收购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五)收购中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第四章  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资产占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落实资产管理人员、责任和措施,加强资产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运营应坚持风险收益均衡、资产配置合理、成本效益最优、资产周转最快的原则,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三十二条  加强资金收入、支出和筹资的调度控制,实施资金集中统一管理,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需要,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  建立应收款项信用管理、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催收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坏账核销制度,加强债权管理,及时回笼资金,减少坏账损失。

  第三十四条  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并加强开发、保护。无形资产发生转让、租赁、质押、授权经营和对外投资等情形时,应履行评估程序,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五条  所属子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江西省水投建设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加强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回报。

  第三十六条  所属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固定资产实物与核算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及时准确反映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等相关信息,保证账实相符。加强固定资产保管、使用与维护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八条  加强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应按照公司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合理分类,并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需报公司批准。

  第三十九条  加强在建工程转资管理。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后,应在一个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对已达到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估值入账并计提折旧。

  第四十条  所属子公司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的其他实物资产,应比照固定资产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加强房屋、车辆、船舶等实物资产权属登记管理,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妥善保管资产权证。

  第四十二条  为保护企业财产安全,应当对财产进行保险。

  第四十三条  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各项资产。

  第五章 资产出租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是指企业将闲置资产出租给承租方使用。

  第四十五条  出租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专门用于商业服务的固定资产租期可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五年。

  第四十六条  企业在签订固定资产出租合同时,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并与承租方签订安全协议。

  第四十七条  租金构成: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

  (二)固定资产修缮、保养费用;

  (三)出租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

  (四)出租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固定资产的财产保险;

  (六)利润。

  第四十八条  交付使用和收回时,双方需做好移接交手续并记录存档。

  第四十九条  重大资产以及主要生产设施、关键设备出租需提供以下材料报建设公司审批:

  (一)可行性分析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出租的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控制分析。

  (二)合同。

  第五十条  其他资产出租各单位应做好合同档案管理,落实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资产评估管理

  第五十一条  所属子公司发生下列经济行为时,必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或偿还债务;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资产涉讼;

  (九)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所属子公司非实物资产的评估由建设公司企管部主办,实物资产的评估由所属子公司委托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且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且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的政策,履行法定职责,资产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项目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经济行为相关当事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六)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所属子公司应将资产评估备案表报备公司企管部。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如实提供材料;不得干预评估机构公正执业,不得与评估机构串通作价。做好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工作,按资产评估项目建立档案,做好电子档案备份,妥善保管、有序存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十四条 所属子公司应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和评估规定,对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及被评估资产的范围明确界定;对被评估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账外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企业担保、资产租赁、诉讼、司法冻结等可能影响资产评估的事项也应当进行全面清查。清查中发现资产范围或权属存在问题应及时向集团反映,并对被评估资产的范围或权属予以重新明确。

                                     

  第七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五十五条  所属子公司应建立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跟踪了解资产使用状态和配置情况,根据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方案。

  第五十六条  资产处置包括资产的划转调拨、对外转让、出租以及报废处理等。具体流程为:

  公司资产处置:

  (1)由企管部负责牵头组织;

  (2)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3)实物资产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审定;

  (4)非实物资产经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5)上报省水投集团、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备案。

  子公司的资产处置:非实物资产处置包括产权和股权转让,需报经公司和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实物资产处置由所属子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资产管理办法和所属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处置全过程。

  第五十七条  积极盘活闲置资产。建立资产调剂平台,完善资产盘活机制,促进资产合理流动和有效利用。闲置资产首先在单位内部、公司内部调剂调拨,确不需用的,可对外出租或转让。

  第五十八条  规范资产出售转让行为。资产对外转让原则上采取公开方式进行,确需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应由公司审核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  对清查核实的不良资产或无效资产,各单位应及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按程序进行资产损失认定,准确反映资产状况。

  第六十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核销实行核准管理。各单位应在会计期末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依据资产预计可回收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当资产不再具有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形成事实损失时,对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予以核销。按照账龄法计提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流动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盘盈和盘亏,依据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明细材料,由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确认。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毁损和报废、无形资产技术淘汰等,经过专业技术鉴定或质量检测,扣除残值、保险或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确认文件。

  第六十二条  逾期3年以上未收回的债权,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或企业有依法催收记录、确认债务人无偿还能力的,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认定为损失。实施债务重组的,依据债务重组协议和已收回资金证明认定损失。

  第六十三条  被投资单位或债务单位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的,依据法院破产判决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有关部门决定文件认定损失。已经清算的,扣除清算资产实际清偿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六十四条  资产损失涉及诉讼仲裁的,应当取得司法仲裁机关出具的有关判决、裁定书或终(中)止执行文件。债务人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六十五条  单位参股投资数额较小,确认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连续停止经营或经营亏损3年以上的,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认定为损失。

  第六十六条  所属子公司资产损失确认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所属子公司有关责任部门取证,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二)所属子公司财务、企管、监审、法务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并会签;

  (三)涉及未决诉讼的,应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重大资产损失应由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

  (四)所属子公司财务部提出账务处理意见,和各部门会签意见一并提交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定。

  第六十七条  对已经计提减值准备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的资产,应加强清理追索等后续管理,减少资产损失。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及时核实、查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八章  检查与监督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所属子公司资产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通过专项检查、审计等方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建立资产运营管理考核评价与激励机制,对资产维护完好情况、配置利用情况、创利能力等方面作出评价,并将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经营考核。

  第七十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规范资产管理行为,凡违法违规造成资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所属子公司应加强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结合本办法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项资产管理细则。参股公司根据本办法及章程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企管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