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水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监督,规范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司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依据国家财务会计有关规定和《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所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投集团”)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上级主管单位选定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与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起草工作,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对财务决算的审议,公司党委会负责对财务决算结果进行研究讨论,报董事会审核,最终呈水投集团批准。

  第二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五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六条  公司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财务决算报告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公司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

  (二)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

  (三)按规定将公司所属子公司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四)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所有基建项目按照规定,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完整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

  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遵循会计真实性、准确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财务决算报告以经过核对无误的相关会计账簿进行编制,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等资料,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

  (三)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不得应提不提、应摊不摊或者多提多摊成本(费用),造成企业经营成果不实,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四)不得采取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等方式,人为掩饰企业真实经营状况;

  (五)客观地反映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以保证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可靠。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遵循会计谨慎性原则,按有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

  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编制财务决算报告遵循会计可比性原则,编制基础、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和编制方法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保持前、后各期一致,各年度期间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度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情况。

  第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所执行的会计制度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持一致;因特殊情形不能保持一致的,应事先报公司审核后按权限报水投集团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各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形发生较大变更的,应事先报公司审核后按权限报水投集团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中,对报表各项指标的数据填报不得遗漏,报表内项目之间和表式之间各项指标的数据相互衔接,保证勾稽关系正确。

  第三章 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将所属子公司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层层合并,逐级编制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包括: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全部子企业;

  (二)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

  (三)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将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销。

  第十五条公司所属子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与公司不一致的,公司财务部在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将公司或者所属子公司的财务决算的数据进行调整,然后再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能够实质性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进行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工作。

  第十七条 凡年度内涉及产权划转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原则上以企业年末结账日的产权隶属关系确定。结账日尚未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由原企业合并编制;结账日已办理完产权划转关系的,由接收企业合并编制。

  第四章 财务决算信息的披露

  第十八条 为便于理解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了解和分析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核实企业真实经营成果,公司在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重要内容进行详尽说明和披露。

  财务决算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全面、详尽,不得隐瞒公司有关重大违规事项。

  第十九条 财务决算的报表附注重点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方法;报告期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额;

  (二)财务决算报表合并的范围及其依据,将未纳入合并财务决算报表范围的子公司资产、负债、收入、实现利润、税后利润以及对企业合并财务决算报告的影响分户列示;

  (三)公司年内各种税项缴纳的有关情况;

  (四)控股子公司及合营公司的情况;

  (五)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注释。公司财务部在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附注中,除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项目注释外,还要对公司本部财务决算报表的主要项目注释;

  (六)公司与所属子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影响;

  (七)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八)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及其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九)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

  (十)按照规定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的其它重要财务会计事项,以及水投集团要求披露的其他专门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情况说明书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一)公司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及实现利润、利润分配和企业盈亏情况;

  (三)公司重大投融资及资金变动、周转情况;

  (四)公司重大改制、改组情况;

  (五)重大产权变动情况;

  (六)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资本保全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上一会计年度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八)本年度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九)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决算数据与报送水投集团的财务决算报告数据及披露的财务信息保持一致。

  第五章 财务决算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公司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由水投集团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包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相关指标数据和报表附注,以及水投集团要求的其他重要财务指标有关数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向水投集团提交说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六章 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负责公司所属子公司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水投集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水投集团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做到“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格式、统一编报要求”。

  (一)符合水投集团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要求;

  (二)使用统一下发的财务决算报表软件填报各项财务决算数据;

  (三)按照要求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说明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级次如下:

  公司除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外,还要报送公司全级次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决算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档;

  (二)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含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材料)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

  (三)公司附报三级子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电子文档。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决算报告要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财务分管领导、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公司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及附送的各类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较多时编排目录,注明备查材料页码。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财务分管领导等对编制的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