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江西省

  水利投资集团所属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江西省水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参照子公司管理的项目公司、分公司。

  第二条  子公司经营业绩,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三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经营业绩。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和内部成长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三)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企业分类实行科学公正、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差异化考核。

  第四条  按照子公司功能定位、业务特点划分为竞争类企业、功能类企业和其他类企业。竞争类企业主要是指处于竞争性市场,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的经营性企业,包括设计、施工、咨询、监理、检测等企业;功能类企业主要是指依靠资本投(融)资,依托自然条件、特许经营等资源,以加快产业布局(资产盘活)、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为主要目标的经营性企业,包括PPP项目公司等企业;其他类企业是指同时具备或均不具备上述业务特点的企业,其考核办法在本办法指导下,结合业务实际另行制定。

  公司根据企业发展战略需要或经营环境变化,可适时调整子公司企业类别。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五条  考核组织

  (一)公司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制度建设、考核目标和结果审核,全面指导子公司经营业绩考核工作。

  (二)公司企管部是考核工作牵头部门,统筹负责目标考核工作,对子公司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和结果评价。

  (三)公司财务部和监察审计部是目标考核相关责任部门,为子公司经营目标制定和经营业绩确认提供财务预算、财务核算、财务结算、内部审计等数据支持。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参与子公司管理指标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名称和签订人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 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经营业绩目标考核包括基本指标、管理指标和重点工作指标。

  (一)基本指标

  1. 竞争类企业基本指标(权重60%):包括利润总额(权重30%),营业收入(权重25%),其他经营指标(权重5%)。

  2.功能类企业基本指标(权重60%):项目建设期包括完成年度投资额(权重50%),其他功能类指标(权重10%);项目运营期包括利润总额(权重30%),营业收入(权重30%)。

  (二)重点工作

  由公司根据各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予以明确

  1.竞争类企业重点工作(权重20%),

  2.功能类企业重点工作(权重20%)。

  (三)管理指标(权重20%)

  管理指标由建设公司各职能部门结合部门职责和子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考核内容见《江西省水投建设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管理指标及一票否决考核评分细则》。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下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1月底以前,子公司经营管理层按照公司经营业绩考核要求、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管理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公司。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公司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公司发展规划,确定子公司考核目标值。

  (三)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与子公司经营管理层签订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十条 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执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影响需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被考核子公司提出申请,报公司决定。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以前,子公司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自评报告报公司企管部,自评报告需对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的偏差做具体原因分析,尤其是偏差在±10%以上的指标。

  (二)每年5月底以前,公司依据经审计并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公司各职能部门管理指标考核细则,并结合子公司年度自评报告,对子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子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公司将最终确认的子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子公司。子公司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反映。公司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据实予以妥善处理。

  第五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考核得分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作为核定薪酬的重要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奖惩特别规定

  (一)竞争类企业:

  当年企业亏损时,不得提取绩效薪酬;当年企业盈利时,绩效薪酬总额不得高于企业净利润。

  当企业超额完成利润目标时,按超出以下比例的下限倍数,分段累计提取利润特别奖:

  当1.5≥实际净利润/计划净利润>1.2,按15%提取;

  当2≥实际净利润/计划净利润>1.5,按25%提取;

  当2.5≥实际净利润/计划净利润>2,按35%提取;

  当实际净利润/计划净利润>2.5,按40%提取。

  (二)功能类企业:

  1.利润目标不低于100万的企业,当企业超额完成利润目标时,按超出以下比例的下限倍数,分段累计提取利润特别奖:

  当1.5≥实际净利润/计划净利润>1.2,按5%提取;

  当2≥实际净利润/计划净利润>1.5,按10%提取;

  当2.5≥实际净利润/计划净利润>2,按15%提取;

  当实际净利润/计划净利润>2.5,按20%提取。

  利润目标为0-100万元(不含)的企业,(实际净利润-计划净利润)≤15万元,不提取利润特别奖;(实际净利润-计划净利润)>15万元部分,按5%提取利润特别奖。

  2.利润目标为亏损的企业,不提取利润特别奖。

  当完成值比目标值增亏超50万元(含)时,扣罚当年绩效部分的30%;

  当完成值比目标值增亏超100万元(含)时,扣罚当年绩效部分的50%;

  当完成值比目标值增亏超150万元(含)时,不得提取绩效。

  第十四条  企业年度综治考核或党风廉政责任考核不合格;发生公司规定的安全事故或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事件;以及出现《所属子公司管理指标及一票否决考核评分细则》里一票否决项,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子公司根据公司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自行制定绩效薪酬发放方案,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后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其他子公司经营业绩的考核相关事宜,被考核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关程序或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试行办法

   

  一、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基本分100分)

  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权重+管理指标得分×权重+重点工作得分×权重。

  二、基本指标计分

  1、竞争类企业:

  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其他经营指标基本分分别为100分。

  指标计分以基准值为基础,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基准值根据上年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实际完成值平均值的较低值确定(行业周期性下降、受突发重大事件影响或经营业绩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除外)。

  当考核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加分上限和扣分下限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对于目标值在-100万元(不含)到100万元(不含)的企业,加/扣分原则为:完成值比目标值每增盈(收)或减亏1万元加1分,最多加20分;完成值每减盈(收)1万元扣1分,最多减20分;对于目标值不低于100万元或不高于-100万元的企业,加/扣分原则为:完成值每高于目标值1%,加1分,最多加20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扣1分,最多扣20分。

  当考核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考核计分规则和扣分下限不变,考核加分上限调整为:目标值比基准值低10%(含)以内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5分;目标值比基准值低10%-20%(含)的,最多加基本分的10分;目标值比基准值低20%以上的,最多加基本分的5分。

  2、功能类企业:

  建设期基本指标得分为完成投资额指标和其他功能类指标得分。投资额定量指标完成值每高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0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0分;对于不适用定量考核的基本指标,从项目实际完成成效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标准按照工作目标要求确定,实际工作成效超目标完成的,直接加到指标基本分的120%,达到既定目标的,得基本分,未达到既定目标的,酌情扣分,最多扣到基本分的80%。

  运营期基本指标计分方法与竞争类企业一致。

  三、重点工作指标基本分100分

  对于可定量考核的重点工作指标,若该项指标为绝对值指标,计分方法与利润总额指标考核值高于基准值情况类同。若该项指标为相对值指标,完成目标值得基准分100分;完成值每高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20分;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扣20分。

  对于不适用定量考核或不适用上述计分办法的重点工作指标,从项目达标、实际成效等方面进行完成情况评价,评价标准按照工作目标要求和具体工作内容确定;实际工作成效达到既定优良目标的,直接加至指标基本分的120%;达到合格目标时,得基本分;已启动未达到既定目标的,视情况酌情扣分,最多扣至基本分的80%;未启动的该项不得分。

  四、管理指标基本分100分

  按建设公司各职能部门考核评分细则执行。